东莞经济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传真:0769-2309091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新闻详情

男子利用业务员身份侵吞公司货款获刑一年三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给被害单位宜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4208元。


  法院审理查明,至案发前,被告人彭某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宜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徐某、南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王某、武汉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亚某等人支付的其公司货款后,截留不入公司账的形式,非法侵占被害单位宜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42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业务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取货款后截留不入公司账的形式,侵占被害单位宜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42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彭某多次侵占公司财产,应酌情从重处罚,所侵占的钱款应予退赔。鉴于被告人彭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