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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一)共建统一开放的区域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土地要素保障、融资便利、人力资源、创新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的同城化; (二)共建高效便捷的区域政务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政务数据、政企沟通、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同城化; (三)共建公平公正的区域法治环境,推进立法保障、监管执法、司法服务、法律服务、监督工作等方面的同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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