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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法律法规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能源、服务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遵循依法保障、绿色节俭、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项目、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保障范围,统一制度标准,集中调配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科学化、规范化,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机关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运行保障的支持。对依法下放给乡镇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保障。 第十一条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 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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