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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突出道德要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综合保税区等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违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

(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五)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六)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七)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八)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十)文明就医,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一)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十二)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三)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十四)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五)爱护文物古迹,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十六)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革命遗址,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十七)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珊瑚礁、红树林等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十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九)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