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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有需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二)拟定或者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管理信用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四)提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和协调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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