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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技引领、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航和航空管制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