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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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