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电话:135326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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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