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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