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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青海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进行调整,保障其基本生活。


青海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调整项目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