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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5 民初 68514 号民事判决书〕: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将电影《悟空传》的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 3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