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济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传真:0769-2309091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新闻详情

私人借款借条几年内有效期

一、有借条,有还款日期。


借款的时候写上借条,一般的借条里面均有还款日期。有效期为借条记名的还款日期开始算起,三年内有,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期间向借款人催还借款是合理合法的。过了这个时间再去催还这笔借款,如果对方不承认这笔借款,那么法律就不予保护了。但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借条,无还款日期。


这里面又分两种:一种是有过催还行为,一种是未进行催还过。


第一种,有催还行为。这里的催还行为是指,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有向借款人表达过要求对方还款的意愿以及行为,包括电话录音或者书面催还更或者是电子聊天。只要中途有这些行为,那么有效期就按照催还当天后一日算起。


第二种是没有进行过催还行为的。借条上不写还款日期,而且还不进行催还,那么这种一般就是按照借款之日的第二天算起,有效期限是20年。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