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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近期,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载某项目工地上所需的混凝土。在该项目工地行驶中压爆地面泵管,溅起的碎石砸伤正在工地工作的张某右眼和左小腿。造成张某右眼球挫伤及小腿开放性损伤伴异物等挫伤,当天张某入院并进行了右眼相关治疗手术。张某伤情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交警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过程。经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特种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项目所需的混凝土系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张某人认为因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压破泵管,进而导致其无辜受伤,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工地行驶中压爆地面泵管,溅起的碎石砸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虽然不属于“道路”范围,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因此,李某驾驶的车辆在工地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可以比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故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被告李某与赣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故该混泥土公司应当对张某的合法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